释义 |
法律主观: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动的,应按《条例》规定,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经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初审同意后盖章。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会议纪要。此外,还须分别提交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表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以上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变更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