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要求投保人提供真实、完整的健康状况信息,但不得要求投保人提供不必要、过多的信息。如果投保人未提供真实、完整的健康状况信息,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正确评估风险,有权拒绝理赔或解除保险合同。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九条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或者履行保险合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真实、完整的风险信息确定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 3.《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保险合同解除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合同的性质,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投保人在购买重疾险时需要提供真实、完整的健康状况信息,但不需要过多提供不必要的信息。如果投保人未提供真实、完整的健康状况信息,保险公司有权利拒绝理赔或解除保险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