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江省消费者协会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受理投诉工作管理规定 |
释义 |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机投诉工作,更好地为农机购买者和使用者及农民解决农机产品质量、作业质量、服务质量方面的投诉,切实保护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办法》、《农业机械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农机产品质量投诉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受理农机产品质量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第三条受理投诉、调解争议,要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依法、合理、公正为基础,以当事人自愿和解为宗旨。 第四条农机投诉者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购买、使用的农机或接受的服务与所损害存在的因果关系。对造成损害的产品的质量缺陷和服务中存在的具体损害原因,不应强求农机投诉者举证。 第五条受理投诉要严肃认真,接待投诉者要诚恳热情,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遵守受理投诉的时间要求,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 第六条受理投诉、调解争议实行无偿服务。 第七条坚持舆论监督、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投诉情况,凡公开点名曝光的必须慎重,要以投诉事实和必要的调查、鉴定材料为依据。曝光事项必须填报《投诉案件曝光呈报表》,报省消费者协会并经批准。 第二章受理投诉范围 第八条下列投诉应予受理 (一)消费者对所购买、使用的农业机械及零配件的质量、价格、规格、说明、包装、商标、广告等方面的投诉; (二)消费者对维修质量方面的投诉; (三)消费者对所购买、使用的农业机械及零配件“三包”服务的投诉; (四)消费者对农业机械作业质量及作业服务质量的投诉; (五)消费者对应知权益方面的投诉。 第九条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一)经营者之间的购销纠纷; (二)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三)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之外发生的质量纠纷。但超过保修期和保证期,因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除外; (四)被投诉方不明确或下落不明的; (五)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或地方消协组织已经受理或已处理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