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所有人是单位的需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凭证; 3.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 4.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收存其它任一联复印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5.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6.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7. 属于警车的,提交《警车号牌审批表》; 8. 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提交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9. 属于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提交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则》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补证业务。代理人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车辆管理所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