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项某与天虹民办高校实际存在着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履行。项某作为接受教育培训的一方,已依约履行了相应的出资义务,而天虹民办高校作为提供教育培训的一方,理应按照项某所选定的环境科学专业,对项某进行相应的教育培训,使其顺利完成专业学习,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但在实际履行教育培训合同的过程中,学校由于生源不足而单方取消了项某所选定的专业,致使项某无法继续攻读选定的专业,从而无法实现订立教育培训合同的根本目的,天虹民办高校的行为显属违约。对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返还项某就读期间的学杂费,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释义新第二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