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构成要件 |
释义 | (一)须为饲养的动物; (二)须有动物的加害行为; (三)须有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 (四)须有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目的是要促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认真负责的担负起面的注意、防范义务,以保护公众的安全。 一、动物致人损害纠纷如何解决 (一)协商和解 协商和解是指合同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时,当事人应首先考虑通过协商和解解决纠纷,因为和解解决纠纷有如下优点:简便易行,能经济、及时地解决纠纷;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作关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有利于和解协议的执行。 (二)调解 调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发生的动物之人损害情况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经过和解后,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时,在经济合同管理机关或有关机关、团体等的主持下,通过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双方互相作出适当的让步,平息争端。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方法。 (三)仲裁 仲裁、亦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这种争议解决方式必须是自愿的,因此必须有仲裁协议。 如果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争议发生后又无法通过和解和调解解决,则应及时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四)诉讼 诉讼,是指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动物致人损害纠纷,作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 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未约定仲裁协议,则只能以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 二、动物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可归责性判断在法律技术层面的应用。按照侵权行为理论,饲养动物损害是一种准侵权行为。一般认为,民事主体对他人或物件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是基于一定的既有法律关系。理由主要有四点: (一)是,该民事主体最有可能防止损害发生; (二)是,他们可能是与致害原因相关事件的受益人; (三)是,由他们承担责任比由其他人或受害人承担责任更公平; (四)是,他们对致害物件等具有利益关系。 借助这四点理由来分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无法得到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必然结论,只能说明民事主体有可能会基于某些因素而成为责任主体,或者说,饲养关系只能说明饲养人或管理人是最有归责可能性的责任主体。基于饲养关系而产生的盖然性为推定过错提供了依据,但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只能止步于过错推定的程度。饲养关系并不是衡量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最佳途径,更不应简单地以饲养关系作为确定侵权责任人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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