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单位的工资证明一般由单位为劳动者开具,可以写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岗位;工资的组成部分和工资的数额;上述情况属实的说明;以及单位的印章、日期等内容。 法律客观: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 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