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级,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二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三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2)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3)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四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2)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3)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第三条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一般情况下,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