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自2023/1/4起,所有符合入台的人士在搭机前应出示表定航班时间前2日内COVID-19核酸检验阴性报告。并且报告起计日由原「报告日」改以「采检日」为基准。此外,COVID-19 核酸检验报告可由启程地合格设立之医疗院所开具,中文、英文或中英文版本皆可,其费用由旅客自付。 值得一提的是,符合以下三种身份之一,属于不用提供核酸检验报告的例外人士,可于向航空公司报到时提供文件申请「入境时免附核酸检验报告」,入境后须再自费接受采检: 1. 紧急奔丧、探病、就医专案等紧急协处个案及其同行者; 2. 来自无法自费筛检国家,如大洋洲(吐瓦鲁国、纽埃、斐济及东加)等国家;需于航空公司报到时主动切结,并依照航空公司安排指定区域搭乘;入境时则需自费采检; 3. 通过部会核定之专案。 除于搭机前提供 COVID-19 核酸检验阴性报告外,于启航地机场报到(check in)或搭机前,需以手机完成线上健康申报,及事前安排入境后之检疫居所(如:防疫旅宿或自费入住集中检疫所)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