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当事人申请信息公开未得到回复时,可以以不作为为理由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法律分析 当事人向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政府拒不回复的,可以以不作为为理由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拓展延伸 应对官方沉默的申请信息公开策略 应对官方沉默的申请信息公开策略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当面临官方不回应的情况时,我们可以采取以下策略来解决。首先,我们可以通过适当的渠道发送催促函件,提醒官方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其次,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手段迫使官方回应。此外,通过舆论压力和社交媒体的曝光,可以引起公众关注,迫使官方回应。此外,与相关利益相关方合作,共同推动信息公开的进程,也是一个有效的策略。总之,应对官方沉默的申请信息公开策略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和策略的综合运用,以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透明度。 结语 当事人申请信息公开遭到政府拒不回复时,可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应对官方沉默,可采取催促函件、法律援助、舆论压力和合作推动等策略,确保公众知情权和透明度。通过多方努力和综合运用策略,解决官方沉默的申请信息公开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