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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食品卫生投诉24小时热线是什么?
释义
    律师分析:
    一、询问。询问即了解基本情况,包括投诉者的身份(姓名、职业、文化程度)、背景等,尤其是背景,要仔细询问,尽量得到真实资料,否则,下一步调查与处理将可能处于被动局面。询问要掌握以下主要内容:(1)购买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要确切,不可含糊不清,“大概”、“可能”都不予接受,没有“被告”,案件不能成立。(2)出示购买该食品的票据。它起到证明该食品来源的重要作用。如果投诉者不能提供该食品的票据,且感官检查未见异常,应作如下处理:(1)没有引起身体上的伤害,不予接待,但要解释清楚,以消除心头疑惑或不满。(2)如果投诉者要求进行化验,应告知:化验结果仅对样品负责。(3)自述已造成投诉者身体伤害(但要出具临床证明材料),投诉者能详细叙述购物过程,包括时间、地点、经过等,可以受理该投诉事件,但应告知:按“可疑食物中毒”调查程序进行,方可下结论。(4)询问投诉者到卫生监督部门之前是否已找过经营者或其他部门,从中了解投诉者的动机与目的,为作出初步判断提供素材。二、制作笔录。原则上依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进行。笔录是处理食品卫生质量投诉事件的一项必不可少的步骤(程序),也是履行法定程序的具体体现,任何一件投诉事件,无论是否涉及到立案,除了要记录投诉者的一般情况外,均按要求制作“询问笔录”,以此决定下一步如何开展调查和处理,可起到间接证据作用。三、食品检查。首先应对投诉者投诉的食品进行感官检查,以食品卫生标准为依据,包括食品的气味、色泽、形态以及有否异物等,如果该食品感官上能够确定属于合格品,可以作出最后结论。否则,要进行现场调查或实验室检验。四、现场调查。根据投诉者提供的基本情况,到购买、消费食品的经营场所,围绕投诉内容进行现场调查,必要时,依照《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二十条中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如该经营场所持证情况、环境卫生、个人卫生等。如果现场发现有与投诉事件中同批食品,应立即现场采样,送化验室检验。五、作出结论。综合以上调查和检验结果,可以对该卫生质量投诉事件作出结论。其结论无非是两种:一是合格。应向投诉者解释清楚。二是不合格,即经营者出售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投诉者提出卫生行政部门协调经济赔偿的要求,不属于《食品卫生法》的调整范围,但可向投诉者指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通则》规定,向消费者协会申诉或者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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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4:4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