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使用欺诈、胁迫或其他不公平手段,导致另一方损失,受损害方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撤销合同。但如果要求变更,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撤销合同。 法律分析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该内容由 刘金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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