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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残疾证帮别人办烟草证有什么后果
释义
    残疾证帮别人办烟草证的后果有;用残疾证,就必须同时需要本人的身份证,本人就成为了公司法人也就意味着承担了公司的所有法律责任。也就是说今后公司一旦出了任何法律纠纷或做了任何违法事件,本人将成为被告,而朋友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然而本人的残疾证已经因开公司不能重复用了。
    一、办理名称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北京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三、审批机关
    申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在地的区(县)烟草专卖局。
    四、申请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提交材料目录
    (一)新办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或有关申请营业执照材料;
    3、负责人身份证和任职证明复印件;
    4、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同意使用指定场所从事经营的证明;或集贸市场出具的使用证明;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经营场所证明);
    5、特殊人群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变更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
    (三)延续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补办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停业、恢复营业、歇业、补办申请审批表》;
    2、北京市内发行报刊上刊登的作废声明原件或毁损的许可证正、副本。
    (五)停业或歇业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停业、恢复营业、歇业、补办申请审批表》;
    2、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六)恢复营业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停业、恢复营业、歇业、补办申请审批表》
    六、申请方式、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七、办理程序
    (一)填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相关申请表格。申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所在地区(县)烟草专卖局领取申请表格,也可以登陆北京市烟草专卖局网站下载申请表格。
    (二)向所在地区(县)烟草专卖局提出办理申请,并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及相关材料。
    (三)区(县)烟草专卖局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对已受理的申请,区(县)烟草专卖局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审批同意的,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办理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不同意的,区(县)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办理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发证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办理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八、办公场所
    ***市 烟草专卖局
    地址:
    联系电话:
    九、其他内容
    1、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注意:
    (1)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
    (2)停止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三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3)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重新申请或者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4、申请书示范文本(各单位自行挑选本辖区填写规范清晰的申请表格作为示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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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3:0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