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以供热公司实际情况为准。 青岛城阳区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1、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2、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3、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青岛城阳区市内三区非居民采暖用热,采用热量计费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格调整为85.57元/吉焦(含税,下同),供热企业可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浮10%,下浮不限。采用面积计费的,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33.83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供用热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销售价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法律依据 《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三十一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