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加油站加油不给开发票可向加油站敦促索要,经协商加油站仍拒绝提供的可以要求税务机关介入,责令加油站依法进行改正,同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加油站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 法律客观: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第一条所称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 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一县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在同一省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跨省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所称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加油站),适用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