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决书执行权可以转让么 |
释义 | 变更申请执行主体是指在已开始执行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新的权利人申请执行。根据《执行规定》第18条、第20条,权利承受人只需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承受人,即可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虽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但在法律基础上与之相同,因此可以理解为广义上的主体变更,解决主体变更问题。 法律分析 变更申请执行主体是在根据原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开始了的执行程序中,变更新的权利人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执行规定》第18条、第20条的规定,权利承受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只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证明自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承受人的,即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并有法院判决书债权转让的法院判决书。这种情况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但二者的法律基础相同,故也可以理解为广义上的申请执行主体变更,即通过立案阶段解决主体变更问题。 拓展延伸 判决书执行权的转让限制及相关法律规定 判决书执行权的转让受到一定的限制和法律规定。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判决书执行权是不可转让的,因为执行权涉及到对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的具体履行。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判决书执行权的转让,例如,当执行债权人无力履行或者需要将执行权转让给第三方时。但是,这种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法院的批准。此外,转让后的执行权仍然受到一定的限制,转让人仍需履行相应的义务,转让受让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进行判决书执行权的转让时,当事人应当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合法性和有效性。 结语 根据《执行规定》第18条、第20条的规定,权利承受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只要提供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尽管这种情况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但在法律基础相同的情况下,也可理解为广义上的申请执行主体变更。判决书执行权的转让受到一定限制和法律规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法院批准。当事人在进行判决书执行权转让时应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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