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单身证明又叫做”未婚证明“,法律上的全名叫做“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证明当事人截止到某个时间是否在民政部门有过婚姻登记的书面证明,一般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单身证明)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婚姻状况应为未婚、离婚或者丧偶。未婚者需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离婚者需要携带: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离婚证(如果是初审判决书,须出具原法院认定生效的证明);丧偶者需要携带: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注有死亡时间的丧偶证明(丧偶证明由当地派出所或社区出具均可)。同时还需要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二张(根据各地版式需求决定)如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者,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由当事人签名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单身证明一般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作用在于证明当事人截止到某个时间是否在民政部门有过婚姻登记的书面证明。开办单身证明的常规需要准备的材料:1、当事人的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2、居民身份证原件。3、离婚者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判决)书,丧偶者应提供公安机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丧偶证。4、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由当事人签名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法律依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一、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