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您好,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我国现在已经没有事实婚姻的说法了。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符合《民法典》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处理,不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是否符合《民法典》的实质婚姻关系要件。之后,必须补办登记,否则不受法律保障。也就是说,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无论同居多久,其都不具有法律上的配偶身份,其同居关系也不会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比如双方之间想要解除同居关系,并且发生经济上的纠纷,那么如果双方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的话,其合法权益可能不能很好的得到法律的保障。 因此,建议双方还是尽快到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流程:1、申请(户口本、身份证、照片)2、初审(证件、年龄)3、受理4、审查(询问、核实)5、登记、发放结婚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