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释义 | 【招标管理】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3年4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梁保华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决定对《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项修改为: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招标代理人的资质; 二、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发给招标组织资格证书”一句删除。 三、将第十四条第项删除。 四、将第十五条第项删除,并将第项中“邀请两个以上”修改为“邀请三个以上”。 五、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招标人在开始正式招标之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招标组织,或者书面委托招标代理人。 六、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对投标人进行投标资质审查。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提交或者出示有关的资料。招标人向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七、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修改为:经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关规定签订承发包合同,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相互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招标人同时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八、将第二十条第一款删除。 九、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于投标截止日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同时告知招投标管理机构。 十、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施工招标可以编制标底。标底是招标人对工程造价的预测或者控制范围。标底的编制应当贯彻优质优价的原则,并力求与市场的变化相吻合。标底可以委托有能力的单位审核。 十一、将第二十三条删除。 十二、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项删除,并将第项中“或者虚报单位资质等级和其他自身真实情况的”删除。 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 属抢险救灾的; 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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