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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佛山居住证办理条件
释义
    1、公民离开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在佛山市居住地实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凭居住登记回执,可申领佛山市居住证。
    2、在佛山市连续就读满半年的在校生或在佛山市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满半年的,可办理居住登记后申领居住证。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我市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保障性住房、在新市民服务管理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连续就读是指在我市的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一、申请材料目录
    在窗口办理业务的,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
    (一)普通首次申领居住证。
    1、申请人填写《佛山市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2、居住登记回执(原件1份)。
    3、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下同)(原件、复印件1份)。
    4、《广东省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或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免照相办理。
    5、居住地住址证明材料(如居住地址与居住登记时相同,则无需重复提供)。居住地住所证明包括已登记备案的《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证 明》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复印件上屋主签署“本件与原本一致”字样并签名、身份证号码)1份;或者其它未登记备案居住房屋的房屋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屋主签署“本件与原本一致”字样并签名、身份证号码)1份;住在学校的在校生或住在企业的职工,提交学校或企业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1份。
    (二)就读满半年以上在校学生办理居住证。
    1、申请人填写《佛山市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2、居住登记回执原件;
    3、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1份(如居住地址与居住登记时相同,则无需重复提供)。
    5、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广东省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或直接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办理。
    (三)在酒店、宾馆等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半年以上办理居住证。
    1、申请人填写《佛山市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2、居住登记回执原件。
    3、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出具的住宿登记满半年的住宿证明1份(如居住地址与居住登记时相同,则无需重复提供)。
    4、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广东省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或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办理。
    (四)签注(续期)居住证。
    1、申请人填写《佛山市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2、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1份)。
    3、旧有的居住证原件。
    (五)换领、补领居住证。
    1、申请人填写《佛山市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2、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1份)。
    (六)居住证地址变更。
    1、申请人填写《佛山市居住登记变更申请表》。
    2、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1份)。
    3、居住地址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1分)(参见首次申领居住地址证明)。
    4、旧有的居住证原件。
    (七)注销居住证
    1、申请人填写《佛山市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2、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1份)。
    3、旧有的居住证原件。
    在网上申办业务的,以上材料可以通过扫描或拍照上传,流管员上网下载相关材料打印归档,不得要求办事群众重复提供纸质材料。
    二、办理基本流程
    (一)受理。申领人可通过网络或到现场填写《佛山市居住证业务申办表》(申请邮政快递寄送证件的填写收件人地址、手机号码、邮编),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材料齐全,出具回执。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审批。符合申领条件,生成制证数据。不符合申领条件,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三)制证。各区制证中心制证;
    (四)发放。受理窗口领取或邮政快递寄送。
    三、办理方式:窗口办理或网上申办。
    四、办结时限
    首次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变更居住地址的,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办理签注的,地址变更的,受理窗口或信息化平台应当在收到签注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签注手续并通知领取居住证。地址未变更的签注业务,应当场办结签注擦写。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首次申领居住证、办理签注和其他变更手续不收取费用。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20元。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
    前款规定的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收到申领广东省居住证的相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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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0:4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