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能确权的土地如下: 1、存在所有权或 使用权纠纷 。且尚未解决; 2、擅自开垦的荒地; 3、已经完成退耕还林或者退耕还草,且获得林权证或草地证的耕地。根据《 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 集体土地所有权 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 非农业建设 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 集体土地使用权 证书,确认 建设用地使用权 。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