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保交费比例是如何分配的 |
释义 | 社保交费比例分配方式如下: 1、养老:单位按基数的20%缴纳,个人按基数的8%扣缴; 2、失业:单位按基数的1.5%缴纳,个人按基数的0.5%扣缴,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3、工伤:根据单位性质不同,扣缴比例不同,以外商独资企业为例,按基数的1%缴纳,个人不缴; 4、生育:外地户口的员工不上此险,北京户口的员工单位按基数的0.8%缴纳,个人不缴费; 5、医疗:单位按基数的9%(基本医疗)+1%(大额统筹)缴纳,个人扣缴2%(基本医疗)+3(大额统筹); 6、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均按基数的8%缴纳,若单位条件好可申请提高到10%。 职工社保缴费基数具体如下: 1、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标准分三个档次,缴费基数分别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80%、60%; 2、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大额救助费的合计年缴费分别为13284元、11186.4元、9086.4元。社会保险费的扣款时间为7月到12月每月的1日到10日。因此,厦门市灵活就业人员务必于11月30日前在银行卡(存折)中存入足额款项,因未按规定时间存款或存款数额不足的不予代扣,由此造成当年的社会保险费中断,中断的养老保险缴费跨年度将不能补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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