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细则 |
释义 | 警衔条例细则: 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1.总警监、副总警监; 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5.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部级正职:总警监; 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3.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4.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5.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6.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7.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8.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1.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2.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3.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4.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晋级的期限: 1.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 2.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在职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训的时间,计算在警衔晋级的期限内。 晋级的条件: 1.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 2..胜任本职工作. 3.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选升警衔的暂行办法》 第八条选升警衔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应根据调整警监警衔比例结构的实际需要,共同研究提出选升警衔的意见,于每年7月底前下达当年选升警衔的具体方案。 (二)凡拟由一级警督选升至三级警监的人员,应经省级以上人民警察院校的晋级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选升。培训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个月。 (三)选升警衔审批程序和权限,依照《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选升警衔的审批工作,每年10月办理1次,任衔级时间、任职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截止到当年的9月1日。各地应将拟选升警衔人员的有关材料,于9月底前报主管部门审批。 (五)国家安全部门、监狱和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选升警衔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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