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种法律制度。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依诉讼时效的中止,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一、中止诉讼的情形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审判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予以中止:
 1、作为原告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作为原告的自然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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