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办教育机构变更名称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发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