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 出生医学证明 》丢失的,补发程序为:申请人取得原签发机构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补发机构经确认情况属实后予以补发。具体流程为: 1、父母户口所在村委会证明; 2、接生证明:由接生人员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内容,接生员签名、盖手印及身份证复印件; 3、婴儿父母双方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4、接生单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乡镇卫生院院长签名签字盖章。 法律客观: 《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 抚养 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 收养 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