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2、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3、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4、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5、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6、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7、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条例第三条所称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