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 小规模纳税人 ,将 增值税 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允许各省(区、市)政府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印花税 、城镇 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法律客观: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 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