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什么召集 |
释义 |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主席团,通过本次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九十七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第一百零二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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