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业农村局的职责范围 |
释义 |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起草“三农”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农村领域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 二、指导、协调和推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改革工作;牵头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业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 2、研究拟订全市农业有关产业方面的管理办法、规定等,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 3、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 4、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关措施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 5、指导农用地、农村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6、拟订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实施科教兴农战略; 7、做好农业有关产业技术标准的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有关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 【法律依据】: 《种子法》第26条第二款: 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 ]核发。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1条第二款: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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