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个体工商户清税证明:开具清税证明请随带《清税申报表》(需加盖法人章和单位公章)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清税申报表》中附送资料指以下有关注销的文件和证明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2)《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报送); (4)非居民企业报送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5)税控专用设备(纳入税控系统的纳税人报送); (6)单位纳税人报送:1.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需要清算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报送)。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以上就是律师为你解答的“个体工商户条例”的相关法律问题,你了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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