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的规定,对违反部队纪律的官兵作出警告处分的,是会记录到个人档案中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处分决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下达,在队列前或者会议上宣布,也可以书面传阅或者只向受处分者宣布。书面下达的处分决定采取通令形式。书面和口头下达的处分决定,必须填写《处分登记(报告)表》。处分宣布后,应当将《处分登记(报告)表》、处分通令以及其他有关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对受处分者应当说服教育,热情帮助,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歧视、侮辱,严禁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处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依据事实,惩戒恰当;(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三)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第一百九十二条处分决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下达,在队列前或者会议上宣布,也可以书面传阅或者只向受处分者宣布。书面下达的处分决定采取通令形式。书面和口头下达的处分决定,必须填写《处分登记(报告)表》(式样见附录四)。处分宣布后,应当将《处分登记(报告)表》、处分通令以及其他有关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对受处分者应当说服教育,热情帮助,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歧视、侮辱,严禁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