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建筑工程合同解读 |
释义 | 法律分析: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故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具有专业性、复杂性、长期性和动态性,情势变更原则入法,可以有效地做好施工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如2020年的新冠肺炎疫情,除可适用不可抗力规定外,情势变更亦有适用的空间。特别是对固定价合同,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空间更为广阔。长期以来,由于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不规范竞争,长期存在着违法发包、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现象,造成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大量存在,民法典适当加大了违法者的合同风险,有利于减少违法获利的现象,符合法律正向引导价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质量合格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依然是立法价值取向的核心。民法典再次强调了建设工程质量的合格与否是决定承包人能否获得工程价款的基础要件。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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