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无效一般有五种情形。1、无效情形之一:承包人未取得 建筑施工企业 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施工方依法应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禁止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或个人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2、无效情形之二:没有资质的 实际施工人 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没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单位签订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同样原则性的规定,即禁止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借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无效情形之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 》主要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三类工程项目及六种中标无效的情形。 4、无效情形之四: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非法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 不履行合同 约定的 责任和义务 ,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5、无效情形之五: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 总承包合同 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