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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建筑施工合同的签订
释义
    从本案的情况看,无论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还是还款协议都存在共同的致命缺陷,即合同条款过于简单,应该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说明的事项均没有一一列出,导致在合同的执行和出现争议时,无法找到最便捷的解决方案和依据。如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只约定了计算标准,并没有进一步加以明确;关于施工质量问题,没有具体明确验收质量标准;关于进度也没有相关的条款设置。连最起码的工期、质量、价款条款也不完备,出现问题是在所难免的。除了上述基本条款外,关于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合同执行的保障条款都没有,可以说双方的合同存在严重的形式与实质上的瑕疵。
    一、施工合同未约定税金由谁承担
    施工合同未约定税金可以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偿协议,如果协议不成由双方共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二、施工合同违约责任审查注意事项
    (1)对于履约保证金的具体内涵加以明确:何种情况下扣除、保函生效失效时间、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及利息约定;
    (2)对于工期拖延的罚则:扣保证金、违约金及抵工程款、总价款的违约金。
    (3)对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罚则: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违约金:可与延期通比例的约定。
    (4)对于优先受偿权的约定。
    (5)对于工程及资料交付的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工程结算发生的任何异议,应当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但是无论是否发生或者争议责任如何,都不能成为承包人行使工程移交、工程验收、配合工程备案以及移交工程资料的抗辩理由。上述争议被确认属于发包人过错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6)对于质量争议的约定:质量问题认定的中间机构设置和认定。证明责任的承担和程序。可约定第三方:区所在地的质量部门。
    (7)对于质保金的约定:质保期的长短,质保金返还的方式和利息支付问题。
    (8)对于安全文明施工过程中的责任承担和处罚方式的约定。
    (9)关于工程违法转分包、挂靠的约定:主要是罚则。工程不允许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发包人发现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除比照本协议质量、工期相应处罚条款承担全部责任外,应当承担工程总标价10%的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承担由于解除合同迫使发包人重新招标引起的房屋销售信誉受损带来的直接、间接经济、名誉赔偿责任。但本协议约定发包人分包的除外。
    (10)对于工程保修责任的认定:承包方不保修情况下的处理和费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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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9:4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