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中,对方有以下行为的,对方负全责,相应的己方就无责任: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3、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4、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5、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剐撞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的。6、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剐撞行人的。7、当事人驾驶车辆剐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8、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9、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10、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