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确认外部表现形式如下: 1、确定即对个人、组织法律地位与权力义务的确定。如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书中确定财产所有权、在颁发专利证书,商标专用权证书中确认专利权、商标权等等; 2、认可是行政主体对个人、组织已有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以及确认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承认和肯定; 3、证明即行政主体向其他人明确肯定被证明对象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或某种情况。例如学历学位证明,宅基地使用证明,居民身份、货物原产地证明; 4、登记即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申请,在政府有关登记簿册中记载向对方的某种情况或事实,并依法予以正式确认的行为; 5、批准即行政主体对相对方申请事项或某种法律行为,经审查后对符合法定条件者予以认可或同意的行为; 6、鉴证对某种法律关系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后确认或证明其效力的行为; 7、行政鉴定即行政主体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或客体的性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