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监察大队有强制执行力吗 |
释义 | 劳动监察大队是不具有执行力的,劳动监察大队可以监督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但不能要求用人单位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工作标准: (一)严格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进行劳动监察; (二)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接受被检查单位的物品和服务,不得在被检查单位用餐,不得使用被检查单位的车辆; (三)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对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及时查处。不得敷衍推诿,不得徇私枉法; (四)文明执法,仪容整洁,言谈举止文明礼貌,尊重被检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应坚持先教育后处罚; (五)遵守执法纪律,罚款一律上交,不得私分侵占和截留; (六)热情接待组织和群众投诉,虚心听取意见对举报、投诉问题要及时查实,依法处理; (七)劳动保障监察员执行公务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不得擅自行动; (八)团结一致,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九)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十)依法监察,执法严明,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及时查处和坚决制止违法行为。 (十一)忠于职守,服从领导,认真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十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执行监察公务要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说明身份,不准超越执法职权范围,不准在非公务场合使用监察证件。 (十三)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信用卡,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宴请,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邀请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私自使用被检查单位的车辆,不准在被检查单位报销个人费用,不准占用被检查单位的通讯设备。 (十四)严格执行罚款规定,不准侵占、截留、挪用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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