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已经正常开始采暖的用户不得自行停暖。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基本热费,基本热费即供热计量收费的基本热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一)非分户供热用户; (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二个供热期); (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不交取暖费不报停会停止供暖。用户应当在当年11月10日前预交热费,交纳的天数是一个完整的供暖期,取暖费不交必须报停,一旦没有报停就会被看作该住户事实用热,是需要缴纳供热费的,如果该用户逾期未交费,供热单位就会该用户进行催交,被催交之后还不缴费的话,供热单位会在不损害其他热用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暂停对该逾期不缴暖气费的用户的供热。暖气费交了如果达不到供暖的要求,是可以要求退费的,通常在暖气开通前是可以要求停止供暖并拒绝缴纳暖气费的,但是一旦开始供暖,缴纳过费用后就无法退还了。 拓展资料:一般来说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确定。有些小区暖气费交了如果达不到供暖的要求,是可以要求退费的,还有些小区不可以,关闭供暖要提前报备,申请由工作人员关闭后,可以不交费用。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条: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