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东莞企业用工余缺调剂模式有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 第一类,企业间用工互助调剂模式,主要针对非技术类岗位用工短缺,短期内无法达到复工要求又具备富余员工的企业,与区域内具备复工条件又缺乏员工的企业,经双方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签订三方协议实现企业之间互助调剂用工。第二类,行业间用工调剂模式,主要针对于技术类岗位用工短缺,短期内无法达到复工要求又具备富余员工的企业,与同一行业间具备复工条件又缺乏员工的企业,经双方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签订三方协议实现行业间企业共享用工。前两类模式,B企业作为该段时间的暂时实际用工单位,只承担和代发借用员工借用期间的工资。被借用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仍保留在A企业。疫情结束后,被借用员工原则上应返回A企业依法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第三类,非全日制兼职用工调剂模式。对于业务量较少的已复工企业A,与已复工的缺工企业B之间,可采用非全日制兼职用工调剂模式。员工工资由两个企业各自发放,兼职员工与A企业保留传统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与B企业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和参加工伤保险。A企业生产完全恢复正常后,兼职员工原则上应返回A企业依法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