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方不在家的,一般分为失踪和不出庭两种情形,通常不影响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一方失踪,另一方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解决: (一)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法院应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二)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可以对下落不明的人申请宣告失踪或申请宣告死亡,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一方不出庭,法院需要慎重对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该方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