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破产程序终结需多长时间 |
释义 | 破产清算需要多长时间,破产法没有给出直接的答案。但是《破产法》对于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裁定送达时间、异议期、上诉期、债权申报、公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债权人会议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等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等等问题上,破产法没有给出明确的期限,也不可能规定在多长时间内将破产财产变价出售完毕。因此,企业破产清算的时间,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时间都会非常长,几年是常事。这并非法律遗漏,而是因为企业破产的情况很复杂,涉及很多债权债务要审核。而且因为破产可能重整,重整就意味着继续经营,这个时间就不确定了。而如果企业最终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就可以进入结束阶段了。 一、公司清算流程 (一)破产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破产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三)变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四)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五)终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予以公告。 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破产重整和破产重组有什么区别 重整与重组的相同之处 1、前提条件相似 公司企业面临重大财务危机,陷入生存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情况,是二者的共同前提。 2、目的相同 通过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引入战略第三方,公司企业整体转让,易主经营等措施,挽救困境中的企业,以使企业获得新生,避免公司破产带来的消极后果。 重整与重组的相同之处 重整与重组的区别 1、定义不同 (1)重组,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约定成俗的称谓(通俗讲,法律从未针对重组作出任何规定)。 (2)重整,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其法律依据在于《企业破产法》的明文规定,其内涵、程序、效率、后果均由法律明确规定。 2、自主性不同 (1)重组,由于没有法律框架约束,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协商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比如,谈判的时间、债权人的清偿率等等,均是自由确定的,没有法定约束。 (2)重整,由法院主导,属于法庭内的重整,受到法律框架的约束。比如债权人的清偿顺序,重整时间等必须按照法律规定。 3、司法保护程度不同 (1)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司法保护的情形,比如,无法有效阻止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 (2)重整,法律提供了一定的司法保护。比如,阻止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阻止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限制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限制企业股东行使股权等等。 4、成本不同 (1)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法律成本。 (2)重整,破产重整程序属于诉讼程序的一种,必然存在一定的法律诉讼成本,但同时也有收益。比如: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入重整之后债务停止计算利息,对于债务庞大的企业而言,重整期间停止计算的财务利息要远远大于法律诉讼成本。又比如:管理人通过解除不利的、无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可以极大地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再比如:法院主导的协商机制,往往可以让债权人作出重大让步。等等。 5、对企业经营现状的影响不同 (1)重组,完全属于自愿,即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没有任何影响。 (2)重整,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享有解除权,管理人行使这种解除权不属于违约行为,企业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只能够依据公平原则,主张实际损失赔偿,属于普通债权。所以,这样的权利使管理人在谈判中享有主动权,可以使管理人解除所有不利的、无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极大地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 6、计划方案的通过条件不同 (1)重组方案,完全属于自愿,必须取得所有债权人的同意,否则重组方案对不同意的债权人无效。 (2)重整方案,并不需要所有的权益人同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只需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可,在某种情况下,即使重整方案未能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仍可以强行批准重整方案。 7、时间效率不同 (1)资产重组的期限,由个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决定,没有实质的限制。 (2)重整,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否则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由于达不成一致重整方案就面临破产清算的后果,所以,各方当事人均会认真对待,加大谈判诚意,减少了不必要的扯皮,提高了效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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