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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管辖
释义
    法律分析:
    明示同意行使管辖
    1.一国如以下列方式明示同意另一国对某一事项或案件行使管辖,则不得在该法院就该事项或案件提起的诉讼中援引管辖豁免:
    (a)国际协定;
    (b)书面合同;或
    (c)在法院发表的声明或在特定诉讼中提出的书面函件。
    2.一国同意适用另一国的法律,不应被解释为同意该另一国的法院行使管辖权。
    法律依据: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第十条 商业交易
    1.一国如与外国一自然人或法人进行一项商业交易,而根据国际私法适用的规则,有关该商业交易的争议应由另一国法院管辖,则该国不得在该商业交易引起的诉讼中援引管辖豁免。
    2.第1款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a)国家之间进行的商业交易;或
    (b)该商业交易的当事方另有明确协议。
    3.当国家企业或国家所设其他实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有能力:
    (a)起诉或被诉;
    (b)获得、拥有或占有和处置财产,包括国家授权其经营或管理的财产,
    其卷入与其从事的商业交易有关的诉讼时,该国享有的管辖豁免不应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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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0:2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