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明示同意行使管辖 1.一国如以下列方式明示同意另一国对某一事项或案件行使管辖,则不得在该法院就该事项或案件提起的诉讼中援引管辖豁免: (a)国际协定; (b)书面合同;或 (c)在法院发表的声明或在特定诉讼中提出的书面函件。 2.一国同意适用另一国的法律,不应被解释为同意该另一国的法院行使管辖权。 法律依据: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第十条 商业交易 1.一国如与外国一自然人或法人进行一项商业交易,而根据国际私法适用的规则,有关该商业交易的争议应由另一国法院管辖,则该国不得在该商业交易引起的诉讼中援引管辖豁免。 2.第1款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a)国家之间进行的商业交易;或 (b)该商业交易的当事方另有明确协议。 3.当国家企业或国家所设其他实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有能力: (a)起诉或被诉; (b)获得、拥有或占有和处置财产,包括国家授权其经营或管理的财产, 其卷入与其从事的商业交易有关的诉讼时,该国享有的管辖豁免不应受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