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没有在保单后附格式条款是否合理 |
释义 | 一、保险公司没有在保单后附格式条款是否合理 1、保险公司没有在保单后附格式条款是不合理的。 2、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金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保险合同中哪些条款是无效的 1、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2、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三、哪些情形下保险金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4、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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