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护第三人善意取得原则 |
释义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34条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在适当顾及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权利的情况下,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采取措施,消除腐败行为的后果。”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如果善意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转让人(即违纪人)转让赃款赃物时无处分权,并且已经支付了对价,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侧重于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权益,维护交易的安全性,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收缴违纪违法财物工作中,一方面要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也要对无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予以考虑。实践中,为追缴赃款赃物,往往不管被冻结、扣押的财物是“善意取得”还是“恶意取得”,一律冻结、扣押第三人的所谓赃款赃物。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这个司法解释确立了赃款的善意取得制度。1997年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5条有类似规定,同时还规定被害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解决。至此,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一致认可了赃款的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对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还存在较大的争议。所以可以看的出来,行政监察法这部法律不仅仅有着法律所特有的强制性,也有着很强烈的原则性,对于收缴贪官污吏的财物,检查人员或者执法人员必须遵守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的这些原则,从一定程度上,也符合了我国依法治国的总体方针,而且,也隔断了对于所追缴的赃款赃物有人能够获利的渠道,所以行政监察法收缴原则是重要的法律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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