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社区戒毒人员谈话记录三年内不得少于28次:第一年的前半年至少每半个月谈话1次,后半年至少每月谈话1次;第二年至少每2个月谈话1次;第三年至少每3个月谈话1次。 法律依据: 《戒毒条例》 第二十条 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第二十一条 社区戒毒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以及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