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
释义 | 设立外资金融机构需要符合的条件有: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申请人为金融机构;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 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二、满足什么条件会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条件: 1、主体是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2、主观上是过失的心态; 3、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 4、客观上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情形有哪些?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立案条件是:行为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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