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英美法日德等发达国家都将教师列入公务员体系。 法律依据: 《日本国教育公务员特例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教育公务员,是指学校(学校教育法(1947年第26号法))第一条规定的地方公务员中与学校及学龄前儿童有关的教育。儿童保育中心(以下简称“幼儿保育中心”) 综合保育等促进法(2006年第77号法)第2条第7项规定同下)和校长、校长(包括学校主任,下同)、教师和部门主任,以及地方公共组织(以下简称“公立学校”)的教育。委员会的专业教育人员。 2、本法中“教师”是指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副校长(含副校长,下同)、教授、主任教授(幼儿园合作型认定儿童机构的主要教师)包括主要营养教师。下同。),讲师,教师,助理教授,助理教授,护理助理教授,营养师,首席幼儿园老师,主管幼儿园老师,幼儿园老师,助理教授和讲师。 三、本法所称院长,是指大学副校长(以公办学校为限,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外,下同)、系主任及其他教务处处长。由政令指定的部门。说。 四、本法所称“理事会”,是指在大学举行的会议,由校长、系主任和设立该大学的地方公共机构确定的其他人员组成。 五、本法所称职业教育人员,是指督导、社会教育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