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如果抵押权已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留置权、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顺位原则】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根据上分析,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 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权和质押权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上的不同 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受权利抵押标的之限制,该权利的性质为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而质权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质权为设定于动产上的担保物权,而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故设定质权的权利往往限于动产上的权利。 2、抵押与质押的标的物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抵押权、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一、不动产质权是什么意思 不动产质权指因担保债权,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移交的不动产,在债务人无法清偿的情况下变卖不动产并就其卖得价金受清偿的物权。 依照质权的客体不同为标准,质权可以区分为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和不动产质权三种类型。动产质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不动产质权是以不动产为标的的质权,而权利质权则是以可让与的动产性质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质权。我国现行立法仅承认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台湾地区亦同。而法国、日本民法则在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之外,还承认不动产质权。由于不动产质权的设定需要移转不动产的占有,已经导致其在当今日本几乎没有得到利用,而且随着抵押权担保的普及和运用,其适用范围更进一步缩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