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公告事由的不同,我们可以将新破产法中的公告分为以下六类: (1)受理公告,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发布的公告。[1]新破产法第14条规定,法院自裁定受理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公布,公告中应该载明申请人的名称、管理人的名称地址、债权申报时间地点、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等等。受理公告标志着破产司法程序的启动,是破产程序中的第一份公告,也是其他公告的基础。破产企业债权申报的期限也是自此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 (2)重整公告,即法院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发布的公告。根据新破产法第 71、 86、87条的规定,重整公告又包括启动重整程序公告和终止重整程序公告,宣示着破产程序中重整子程序的开始和终止。 (3)和解公告,即法院在和解程序中发布的公告。根据新破产法第 96、98条的规定,和解公告也包括启动和解程序公告和终止和解程序公告。这类公告同于重整公告,宣示着破产中和解子程序的开始和终止。 (4)宣告公告,即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对于宣告公告,新破产法第107条规定,法院自裁定债务人破产之日起十日内公告。进入破产程序,并不意味着债务人真正破产,破产程序不等同于破产。只有当法院正式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公告时,才意味着债务人真正的破产。宣告公告是开启狭义理解上的破产程序的标志,即新破产法中破产清算子程序的标志。自此,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5)分配公告,即管理人在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发布的公告。根据新破产法第 116、117条的规定,管理人可以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每一次分配都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所以分配公告是整个破产程序中唯一可能多次出现的公告。最后一次分配公告发布,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毕或确定了分配对象和数额,破产清算子程序结束。 (6)终结公告,即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公告。新破产法在第43条、108条和120条规定,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予以公告。终结公告标志着整个破产程序的结束,是破产程序中的最后一份公告。 |